子政办发〔2026〕5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6〕24号),按照延安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6〕27号)要求,切实做好2026-202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4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规定由中央财政补助579.2元、省财政补助72.4元、延安市财政补助32.58元、子长市财政补助39.82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2027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6年10月25日至2026年12月25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省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或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资助人员
(1)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执行。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延安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子女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资金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200元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2)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由行业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3)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4)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分类资助政策,按规定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已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
(5)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市卫发〔2023〕112号)文件执行。
2.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3.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当年及次年参保均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当年如果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
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4.大学生
在校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5.绿色通道人员参保政策
(1)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人员为绿色通道人员,具体包括: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征兵退回对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
(2)绿色通道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中,对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征兵退回对象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退出其他制度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纳”模块缴费;
2.“陕西医保”APP,“服务”模块缴费;
3.“微信”APP,“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4.“支付宝”APP,“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储银
行、陕西信合(农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及自助服务设备等渠道。
6.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7.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虚拟户可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社会保
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公布财政票据式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23〕3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四、工作要求
医保、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要巩固拓展农村居民参保成果,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基本稳定。
教育部门要积极为学生群体参保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宣传引导、畅通线上缴费等举措,确保学生群体参保缴费方便快捷。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具有延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子女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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