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严厉打击涉烟违法活动联合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6小时前

富政办发〔20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清源断链”打击涉烟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涉烟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权威,保障财政收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市场监管实际及近年来涉烟案件的发案规律与趋势,建立富县严厉打击涉烟违法活动联合协作工作机制。

 一、协作目标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案件共办、行刑衔接顺畅”的协同工作机制,整合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审判、检察、司法等职能资源,形成职责明确、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以“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摧网络”为核心导向,着力提升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司法转化率和整体治理水平,持续净化烟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协作配合,涵盖线索核查、案件办理、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督评估等全链条环节;适用于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草制品,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以及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涉烟违法活动等各类行为的联合治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协作机制由县政府办、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组成。协作机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协作机制组成人员。协作机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烟草专卖局,县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作机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协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协作中的重大事项;遇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由协作机制统一部署、指挥、调度,确保行动协同高效、响应迅速。

  1.县政府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打假打私工作体系建设要求,负责全县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执法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联合监管作用,实现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提升监管成效。

  2.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组织实施烟草市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建立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动态监管台账;受理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落实首接责任制,确保件件有登记、有核查、有反馈;开展涉烟案件初步调查,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内部审批并及时移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卷烟真伪鉴定、涉案烟草数量清点与价值评估、电子数据提取分析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做好涉烟违法活动查办的后勤保障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和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网络销售涉烟产品和涉烟广告行为,针对通过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短视频平台等线上方式销售卷烟、电子烟或发布涉烟广告的行为,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建立自主清理机制。积极配合烟草、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卷烟、电子烟售卖点和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卷烟行为。

  4.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运输服务和物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货运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强化交通干道布控查缉,联合公安、烟草部门在国道、省道等交通枢纽依法检查运输烟草制品的可疑车辆,全力截断违法涉烟产品运输通道,严厉打击为制售假烟活动提供物流运输的非法行为。督导物流快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制度,组织快递从业人员学习烟草禁限寄规定,增强从业人员线索举报意识,联合公安、烟草部门查处违规寄递烟草制品行为,阻断寄递走私渠道。

  5.县公安局:负责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深挖犯罪链条,追查上下游关联人员,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对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抗拒烟草执法的行为,对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情报研判,依托公安大数据平台,对涉烟犯罪高发区域、重点人员、物流轨迹进行分析预警,提升主动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

  6.县法院:依法对涉烟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依法执行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切断犯罪经济基础;就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电子证据采信、共同犯罪认定、单位犯罪界定等,向相关单位提供司法意见或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讨;通过公开审理典型案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庭审直播等方式,强化法治震慑力,提升社会公众守法意识;探索建立涉烟犯罪案件快审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7.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烟犯罪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及时作出批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涉烟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施全程法律监督,发现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的,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或烟草部门申请,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向,协助固定关键证据,避免证据灭失或程序瑕疵;监督烟草专卖部门向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情况,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依法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8.县司法局县:强化法制宣传,牵头组织各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向公众、零售户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在乡镇(街道)层面,通过司法所参与网格化管理,协助排查涉烟违法线索,配合开展联合整治。加强涉烟违法案件移送把关,就涉烟案件的定性、罪与非罪界限等向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避免“以罚代刑”。

  四、协作机制内容

  (一)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

  1.建立涉烟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烟违法线索台账、案件办理进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前科记录、涉案烟草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真伪鉴定结果、涉案金额评估、物流寄递信息、电子交易数据等。

  2.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由协作机制办公室(县烟草专卖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信息通报会,各单位通报涉烟案件办理情况、市场监管动态、线索排查成果及存在问题。

  3.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烟草专卖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初步鉴定意见、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并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涉烟行政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烟草专卖局处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线索或监管漏洞的,应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推动问题整改。所有线索移送均需建立登记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二)联合执法机制

  1.日常联合巡查:建立常态化联合巡查机制,重点针对县城商业街区、乡镇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物流园区、货运场站、城乡接合部等涉烟违法高发区域。烟草专卖局负责查验烟草来源合法性、真伪状况;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查验经营资质;公安局负责执法安全保障,依法处置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可根据需要派员参与,实施执法监督,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与时限,形成闭环。

  2.专项联合整治:在春节、中秋等卷烟消费高峰期,以及开学季等关键时段,针对校园周边销售电子烟、无证经营、制售假烟、利用快递邮寄假烟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由协作机制办公室(烟草专卖局)牵头,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责任分工、时间节点与工作措施。行动前开展情报摸排,锁定重点对象;行动中集中力量攻坚,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行动后及时总结评估,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3.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对涉案金额巨大(原则上超过5万元)、社会影响恶劣、跨区域作案的重大涉烟犯罪案件,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实行专案专办、挂牌督办。专案组制定详细侦查计划,明确任务分工与时间节点,定期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协调解决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机关指导办案,确保案件依法高效推进。

  (三)行刑衔接机制

  1.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涉烟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的具体标准与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应建立案件移送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移送决定合法合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2.证据标准统一: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应参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收集证据,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避免仅依赖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要求烟草部门提供技术协助或补充取证,如重新封存样品、调取监控录像等。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确保案件经得起庭审检验。

  3.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烟犯罪案件,可依法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侦查建议,明确取证方向,协助固定关键证据,提升案件质量与诉讼效率。提前介入不干预侦查独立性,但可通过《提前介入意见书》形式提出建议。对于新型涉烟犯罪(如利用直播带货、社交平台销售假烟),检察机关应加强研究,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四)协作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在协作中存在推诿塞责、拖延移送、拒不配合、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规依纪问责。

  2.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监督热线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并整改。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全面履行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职责,结合实际抓好协作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确保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各项工作全链条有机衔接,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县烟草专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