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大峡谷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甘泉县人民政府
16小时前

甘政发〔202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大峡谷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


甘泉大峡谷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泉大峡谷地质遗迹、生态资源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维护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甘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甘泉大峡谷旅游景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0)》,结合甘泉大峡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商贸服务、旅游设施建设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甘泉大峡谷,是指甘泉大峡谷景区整体规划内的地质遗迹、生态资源及文化遗产,中心点位于东经109°09'23",北纬36°24'28",保护范围总面积约330平方公里,北起甘泉县边界,南至省道306,西起方家河,东至洛家沟。

  第四条甘泉大峡谷保护管理遵从“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和下寺湾镇、桥镇乡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甘泉大峡谷的保护管理。延安市劳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甘泉大峡谷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国投集团负责已开发的甘泉大峡谷景区日常运营、安全保障、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经营性、服务性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景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甘泉大峡谷景区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资源保护档案。

  (二)负责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景区内建设活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景区内的生态保护、环境整治和景观修复工作。

  (四)协调处理景区保护与利用中的有关事项,推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甘泉大峡谷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甘泉大峡谷的保护能力和科学利用水平。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应做好地质遗迹保护:

  (一)县国投集团应当定期对甘泉大峡谷景区的地质遗迹进行监测,建立地质遗迹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研究和保护。

  (二)甘泉大峡谷景区已开放区域为桦树沟、龙巴沟、牡丹沟、月牙谷、蝴蝶谷、一线天、爱心谷,待开放区域为花豹岔、榆树沟。根据景区开发情况,将甘泉大峡谷地质遗迹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指峡谷的崖壁本体,禁止任何破坏行为。

  生态缓冲区:指峡谷谷底及峡谷两侧50米范围内,应当保持原生自然地貌、峰林、植被、水体等自然景观风貌,严格禁止建设与资源保护和游览无关的项目。

  合理利用区:指峡谷两侧50米—500米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风貌,可以结合风景资源和游览需求进行适度开发利用。

  第九条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应做好生态资源保护:

  (一)加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系统质量。

  (二)保护大峡谷内的水资源,维护水体生态平衡。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景区用水和生态用水需求。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研究,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应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加强甘泉大峡谷内历史遗迹、民俗文化等人文景观的系统性保护。严格审批管控各类建设活动,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

  (二)对甘泉大峡谷内登记在册的文物古迹设立保护标志,标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及禁止行为。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定期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维护,防止文物古迹遭受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文化机构围绕峡谷人文景观开展学术研究与课题攻关,推动文化遗产资源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甘泉大峡谷内不得有破坏地质遗迹、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烧荒、采药、建坟;

  (二)开山、攀岩、开垦、爆破、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围堵或者填塞河道、山泉、瀑布;

  (四)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采集、发掘标本和化石;

  (六)排放倾倒未经处理的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旅游项目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旅游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控制游客流量,减轻对景区的环境压力。

  (一)在甘泉大峡谷内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当与景区景观相协调,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游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甘泉大峡谷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并应当向县国投集团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十四条县国投集团应当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设置丹霞地貌、峡谷风貌、微观植被等地质遗迹的说明标识,提高公众对地质遗迹价值的认识,增强自觉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县国投集团应当依照规划,加强对甘泉大峡谷景区的道路、路标、标识、照明、公厕、垃圾桶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国投集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甘泉大峡谷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倾倒,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峡谷内生活污水处理,拒绝发生污水直排现象。

  在甘泉大峡谷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履行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义务。

  进入甘泉大峡谷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甘泉大峡谷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峡谷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破坏甘泉大峡谷地质遗迹、生态资源及文化遗产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国投集团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水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甘泉大峡谷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联合自然资源、林业和水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甘泉大峡谷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县国投集团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电子围栏、无人机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甘泉大峡谷的智能化、精细化、信息化保护管理。

  (三)县国投集团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峡谷内资源保护、建设活动、旅游经营等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四)鼓励公众、媒体对甘泉大峡谷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国投集团应当定期对甘泉大峡谷的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护措施和管理策略。(二)县国投集团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排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时监测游客数量,确定游客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水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县国投集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建立县、镇、村三级应急响应体系,在景区入口及关键节点公示紧急疏散路线图。

  第二十二条建设审批

  (一)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甘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甘泉大峡谷旅游景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0)》。项目施工应当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二)在甘泉大峡谷保护范围内开展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经县规委会对建设方案、规模、外观、色彩研究确定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等手续,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前,须经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验用地界线与规划要求;施工中接受全程监管,竣工后须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及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向县自然资源局报批。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实施办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