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11-2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以及落实民生实事项目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三)对县级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办理本辖区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具体工作;

(五)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六)加强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

(七)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人选一般应当在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落实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讨论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列席。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治理等方面内容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动建立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三个月内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有关代表反馈;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有关活动,应当通知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办理、宣传展示等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的联系服务,协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参加人大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和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以及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等,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街道,其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