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赴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同时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10个设区的市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调研了解的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条例》对实现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说。
在节水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和水资源条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工作。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应当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分质分级处理、综合利用。关中大中型灌区应当强化节水增效,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标准化改造,提高渠系输水能力,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完善关中平原城市群再生水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陕南地区应当推进节水减排,推动城乡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和节水器具普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量。
在用水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在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条例》指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严格控制洗浴、洗车、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应当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记者:王姿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