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1989年1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三、《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1987年3月1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