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2023-07-27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已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16-15〔2023〕3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8日


  (联系人:刘世博 电话:029-87321648)


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3〕7号),结合陕西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等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评选认定范围为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初级鲜活农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加强辖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指导做好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到区域公用品牌共建共享。各地在计划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前,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培育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农产品为种养业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鲜活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三)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四)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五)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一)近3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取消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证书的。

  (四)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农业投入品等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九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地方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加工)规程复印件。

  (四)省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1年内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其他相关证书、证明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应向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评估材料,包括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设计更新情况,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情况,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成效等。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构建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准入退出机制。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获得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主体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负责对其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一)因农产品自身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连续两批次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被注销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证书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由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且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地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并通过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

  (三)农产品必须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HACCP、GAP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近3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率高或主流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与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标注区域公用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等。

  第十五条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鼓励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确定。

  第十七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撤销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忠诚度、信誉度和消费者满意度等。

  质量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品质价值综合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品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发展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规模、对周边农户示范带动水平、区域性产业辐射性作用及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评分标准制定、评价指标权数分配、评价方法等,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