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陕西省“十四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体系,提高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指导服务能力,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稳固家庭农场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发挥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在乡村振兴和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提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辅导员工作以指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和“谁聘任、谁负责、谁考评、谁颁证”原则,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二、辅导员配备、选聘及基本条件
家庭农场辅导员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对家庭农场组织建设、规范运营、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财务核算、金融服务等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等辅导服务人员。
(一)人员选配。家庭农场辅导员主要设政策和专业两个类型,县级可根据需要增设技术类。市县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农场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学配置辅导员数量。辅导员一般从下列人员中指定或选聘。
政策类辅导员:一般从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家庭农场培育和业务指导的工作人员及乡镇包村干部中产生。
专业类辅导员:一般从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财会人员;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中产生。
(二)基本条件。辅导员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贡献;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家庭农场设立及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能力及职责。辅导员应具备以下能力及职责:
1.政策类辅导员
熟悉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名录系统录入、注册注销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指导家庭农场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管理制度,完善家庭农场发展规划,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生产技术规程、购销台账等;指导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软件,开展“一码通”赋码,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引导家庭农场组建联盟(协会)、加入或成立合作社,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联合合作;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家庭农场高质发展提供合理建议。
2.专业类辅导员
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指导家庭农场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其开展财务记账及会计核算。
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导家庭农场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指导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家庭农场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指导家庭农场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指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良好农业规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认定。
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指导家庭农场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农业技术应用;指导家庭农场发展循环农业;指导家庭农场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金融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宣传讲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惠农政策及办理要点流程;指导家庭农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家庭农场提升贷款可得率。
三、辅导员绩效评价
家庭农场辅导员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衡量评价,并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辅导员应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电话微信答疑等方式及时为家庭农场提供辅导服务。辅导员每季度对家庭农场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一)评价方式。家庭农场辅导员的绩效评价可以采取专项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评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专项任务委托事项,在委托协议终止前完成绩效评价。年度评价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评价指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家庭农场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辅导服务协议约定及相关岗位类别等,设置评价指标,可适当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权重。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数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家庭农场数量,联系沟通频次等;
质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 家庭农场在制度建设、机制创新、规范运营、提质增效、主体竞争力提升等方面效果;
满意度指标: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结果运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辅导员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聘期、评先评优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调出辅导员名录库,注销颁发证书。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
四、辅导员管理
(一)分工负责。家庭农场辅导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建设、业务指导及本级次辅导员选聘、培训、评价和管理工作,级次重叠的以聘任最高级次为准。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负责全省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并对省级家庭农场辅导员进行选聘、培训、评价和管理。省级辅导员可参与省级组织的相关活动,指导市县级辅导员开展工作。
(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对聘任的辅导员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统一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并及时上报至全国家庭农场辅导员名录库,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
(三)负面清单。家庭农场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的,由聘任部门停止其家庭农场辅导员聘任,从辅导员名录库中予以除名,注销颁发的证书: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利用职权向家庭农场非法索取财物;借辅导服务之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家庭农场的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承包家庭农场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从事损害家庭农场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体系是农业农村部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利用好社会资源,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可以增强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辅导员队伍选聘、培训、评价等管理制度,促进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建立培训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对当年新聘任的家庭农场辅导员,应当进行任前培训,对全体辅导员应当进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在任培训。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激励奖励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家庭农场辅导员评优评先活动。对辅导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家庭农场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四)搭建履职平台。鼓励各地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家庭农场联盟(协会)、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开展辅导服务工作,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人:高亚梅 电话:029-8721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