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及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 2022-08-16

陕商函〔2022〕462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韩城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我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及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2年8月12日

 

(17-12〔2022〕4号)

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及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峰会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我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以及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以及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符合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各项条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办学或培训机构。

  陕西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以培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适用人才为目的,按照企业真实场景为学员提供实际操作平台,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绩主导,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的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培训基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服务贸易发展试点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并已开展相关培训业务,有明确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办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重点领域教学和科研能力。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大专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和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等具备相应培训能力和条件的实体单位。

  (三)申报单位应拥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以及专职兼职师资队伍。具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四)申请单位培训规模应该达到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在500人次以上;或者培训周期半年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200人以上;或者短期培训,连续两年培训人数在2000人以上。适应我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人才要求,申请单位培训人才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比率在70%以上。

  (五)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教学内容应紧跟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趋势,并在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紧密合作并有长期合作项目。

  第六条 申报实训基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服务贸易发展试点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贸易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服务进出口额,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服务外包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服务进出口额(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以商务部统计系统数据为准)。陕西省内在册员工不少于300人。

  (四)申报单位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习协议,且每年接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重点领域实习生20名以上(实习期为三个月以上),并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实习期间,企业按政策要求及时给实习生发放一定生活费用,且无拖欠。

  (五)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实训的设施和场地 及培训课程,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实训导师(带教老师),应建立实训管理制度和实训课程计划,建立受训学员信息档案和实训导师指导记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培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书(基础设施、师资队伍、教学内容、项目区域集中情况、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上年度财务报告、基地创建主要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中远期发展规划等)。

  (二)申报单位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培训情况及人才就业情况;与国内外院校、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情况。

  (三)申报单位办学场所归属证明,如场所为租赁,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如场所为自建,提交产权证明文件;培训师资力量相关证明文件(培训老师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培训聘用合同等)。

  (四)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培训扶持政策。

  第八条 申报实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实训基地可行性报告(开展实习实训方案及就业计划、实习管理规则制度、师资队伍及相关证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发展目标和中远期规划等)。

  (三)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商务部统计系统申报截图、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或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截图、近2年实习人员名单)。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其他获得的荣誉证书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实际收入凭证。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申报及受理。各服务贸易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等机构等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所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省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及省国资委控股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市级以下(含市级)企业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已获认定的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申报单位按业务范围申报服务贸易培训基地或者服务外包培训基地。

  第十条 评审。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公示。评审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结果,并予以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五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考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上年度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相关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经认定成为培训基地或实训基地的申报单位,应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省级培训基地年度考评主要包括年度培训情况、培训体系建设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主要包括培训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培训基地发挥服务功能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和培训计划等。省级实训基地年度考评主要包括年度培训实训情况、实训岗位建设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评主要包括实习实训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实习实训基地发挥服务功能情况、下一步发展思路和实习实训计划等。

  第十五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信息报送、资料核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公示之后,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由省商务厅撤销省级培训基地或实习实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七条 省级培训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撤销资格的基地在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捏造、虚报数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接受考评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陕西省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基地”“陕西省服务贸易实习实训基地”“陕西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陕西省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

  2.陕西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