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规〔2022〕003-市政府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安市级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延安市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细则所称预算安排的资金(以下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严格概预算约束,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编制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项目审批部门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承担项目估算、概算及调整概算的评审,并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论证。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控制、项目预决(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及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梳理研判意向项目,并将意向项目信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商,集成建设条件,完成项目生成。策划生成项目纳入前期计划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依托前期计划库编制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项目前期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预估投资、前期经费及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前期计划或市政府同意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依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及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专业化机构统一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等)。
项目建议书批复应当包含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管理模式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应对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予以明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进行审查论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还应当在专业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审批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
(一)政府批准的规划、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扩建项目。
国家或我省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和报批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初步设计应同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相关编制要求。
(一)经政府认定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国家或我省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和报批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建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名称、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并按程序批准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管理模式确定建设单位。采用统一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等模式组织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确定的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模式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能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市场化委托建设模式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依规确定专业化建设单位。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监理采取市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统一委派、统一考核的管理模式。项目设计、监理服务应当依法招标采购。项目设计、监理的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和规范,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考核不达标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设计、监理机构,应依法限制其参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依法依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的相应额度内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等,规范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有关服务事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转入试运行后的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选择已建成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有序规范项目投资管理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投资控制预期目标、项目建设成本进行逐级接续管控。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当以源头控制为核心,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审批充分融合。核定项目概算作为项目决策和项目总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应当以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成本控制为重点,审定项目预算作为资金拨付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项目决算应当以绩效评价考核为导向,审定项目决算作为项目评价和交付项目资产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四条 项目概算应当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初步设计进行确定。项目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与其他省、市或社会同类项目的造价水平进行对比,客观分析差异因素。对概算评审中发现的超标设计、保守设计、技术经济和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概算评审机构应当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责成相关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对于批准设计范围内的一般性设计变更、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相关费用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的增加投资,可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整事项实施前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方案,严格限制事后调概。建设单位提出调概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资金来源。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概算评审机构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其中,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商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对违规超概的情形,不予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计结果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并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批复调整概算。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控制在批复的项目概算额度内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成本管理。项目建设成本应当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额度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在分项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预算投资的,以及因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动事项需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审定后调整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后,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调减预算,调减部分一律收回。
对超出批准概算的、不符合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以及调整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调整。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文件,科学设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主要条款和核心内容。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应当严格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的相应额度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确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增加的,应在签证事项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完善实施过程投资管控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按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并作为资金拨付要件。对超出相应阶段进度预算额度的工程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初步意见,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不得将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未按照规定报批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建设单位和项目承担的支出,超过批准规模、标准的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项目概预算管理要求的支出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六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复项目概算、审定项目预算额度内,并与批复项目概预算口径一致。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监管应当加强协调、依法依规进行。对列入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党委和政府指定、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对未列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概预决算管理应当在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的基础上,形成良性的互补机制,弥补项目概预决算管理疏漏,确保概预决算管控效能。
项目预算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复项目概算内。在项目预算审核中,应当预判项目超概的可能性,分析影响因素,制定防控措施,必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对项目预算初步审定额与批复概算差异较大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概预算涉及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评审依据等进行核实,依规核定投资控制额。
项目决算应当严格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内。对项目决算初步审定额超出项目概预算投资额的,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调整事项等进行核实,依规核定项目投资。
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评价项目概预决算评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五十二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对依规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分担风险,科学规范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项目概算评审机构应当结合核定项目概算,对招标文件中工程价款确定方式、风险分担等重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投资监管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效落实相关投资管控意见,严格防控超支风险。对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的支出事项,应按本章节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征收补偿项目,应当由实施部门制定年度征收计划,并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启动征收程序。项目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项目建设计划、征地红线范围等为基础,编制征地补偿预算。
项目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资金预算和补偿政策,严格核定项目征地成本。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依规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需向项目单位预支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经费。项目前期经费来源应与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保持一致,项目实施后计入项目总投资一并核算。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严格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并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预期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本细则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核准、备案后,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及相关手续,否则不得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文件及项目概预决(结)算评审报告及时抄送审计等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每月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将项目审批信息通过在线平台、管理平台等进行共享。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违规变更工程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按期开工建设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资金、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等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超出规定时限不申报项目决算、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2027年7月2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