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资〔2021〕255号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11-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工业和商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陕西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8日



陕西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我省小微企业,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降费奖补是指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鼓励担保机构不断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规模,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再担保)机构须按要求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报送业务信息。

  第四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奖补资金情况,酌情给予配套。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复评。

  第六条 各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将奖补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备案,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一)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分档补助。对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化担保额1.5%的补贴;对单户贷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年化担保额1%的补贴;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以2000万元为上限,超过的按照2000万元计算),给予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5%的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纯信用(无抵质押)中长期贷款担保(2年期及以上贷款)业务范围,对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纯信用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补贴。

  计算办法:单户担保金额的补贴金额=Σ(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担保天数/365)*补贴比例

  (二)保费补贴 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贴,补助比例为1.5%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当年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的担保机构,在保费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奖励1.1的系数。

  对再担保机构当年新增500万元(含)以下政银担分险业务中免收再担保费的业务,按照再担保机构比例分担责任业务规模,给予不超过3‰的再担保费补贴。再担保费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增量业务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总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

  (四)绩效评价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树立标杆。对按照《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陕工信发〔2019〕157号)评选的“全省年度十佳担保机构”,分30万元、20万元两档给予奖励,其中第一档不超过5家。

  (五)其他方式 可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重点,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以上奖励方式可重复享受。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章 数据填报、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按照工信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工信厅企业函〔2021〕96号)规定,各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并按月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进行逐级审核提交,由省工信厅完成月度业务数据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系统填报数据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第九条 每年12月,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指南,安排各市组织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工作。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类项目由各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核后,于次年5月30日前,由各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增量业务、绩效评价奖励项目由省级委托第三方负责审核。

  第十条 省工信厅根据各市备案审核数据,待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结合资金规模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将中央资金下达各市(区),并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信部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市(区)收到资金后,切实加快资金下达,30日内下达到具体单位、项目。如未按要求下达到具体单位、项目的地市,省财政厅、工信厅将按程序收回资金并给予通报,下年度相应调减该市(区)资金规模。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确定拟支持担保机构后,应向社会进行公示(业务和保费补贴项目由各市、区负责,增量和绩效评价奖励项目由省级负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省工信厅组织各地市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将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复评。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工信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情况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及绩效自评情况。

  第十五条 获得融资担保业务奖补的机构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18〕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