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3〕1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5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2.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2.5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6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地震预测与预防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地震灾害预防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震情速报
4.3 分级响应
4.4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
5.2 重大地震灾害应急
5.3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
5.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
6. 应急终止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评估
7.3 恢复重建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8.1 临震应急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8.3 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8.4 应对邻省地震事件
8.5 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9. 应急保障
9.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9.2 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9.3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9.4 应急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9.5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9.6 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
9.7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9.8 地震科普体系建设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10.2 预案演练
10.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1. 附 则
11.1 奖励与责任
11.2 监督检查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以及对我省造成影响的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省、市、县级党委、政府依法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常务副省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
省军区副司令员
指挥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省地震局局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武警陕西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团省委、省红十字会、西安海关、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组织媒体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和谣言。
省委网信办:加强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及通报工作;指导涉事部门及地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
省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协调在陕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委台办:负责协助安置在灾区的台湾地区人员,协助办理台湾地区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陕手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省相关的涉台工作。
省委外办:负责协助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协助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陕手续,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电、气等能源物资的紧急调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省级储备粮食、食用油等生活物资的协调调运;组织编制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分析,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必要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地震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科技厅: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撑,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与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灾减灾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及装备研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做好无线电通信秩序安全保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省政府安排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组织对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力量,协助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省财政厅:负责依据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筹集省级承担的救灾资金,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向中央申请救灾资金,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评估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加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桥梁、隧道等,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运力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检查指导和巡查灾区防洪、供水、灌溉等重要设施安全;负责灾区厅属重大水利工程和设施应急抢险及恢复重建,指导灾区重要水利设施应急抢险及恢复重建;指导处置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灾害。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负责农业生产自救,核实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负责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协调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协调省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重大以上地震应急处置及现场指挥部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震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衔接军地各类救援力量参与重大以上地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省级地震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受灾企业次生灾害抢、排险。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省林业局:配合做好生态空间受损情况核实及指导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救灾法规、政策等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发生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等险情排查、受灾评估、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及临时加固工程实施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灾区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和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应急通信联络。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科学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工作;组织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上报重大气象信息,发布气象预警预报,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震灾害遥感影像和地形数据的快速获取,开展地表变形监测,提供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和图表报告,做好测绘技术支持。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及消防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省军区:根据灾区党委、政府申请,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抗震救援行动;根据上级授权,指挥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抗震救援行动。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陕西省应急救援队及驻陕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对党政机关、军工单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团省委:负责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开展救援、救护、救助工作;负责红十字志愿者队伍管理与调配。
西安海关:负责入境救援物资的通关工作。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查明铁路中断情况,指导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督促协调指导机场开展受损设施设备等抢修恢复工作;负责保障震后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航空运输。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损毁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防范化解受灾地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恢复正常营业秩序,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服务与支持;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和物资的出库调运。
省能源局: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省药监局:负责对灾区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1.2 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各种抢险抢修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督促检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应急准备方案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地震灾情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2.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地震应急需要从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中抽调,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的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成员单位。
2.4.1 综合协调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台办、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以及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负责省政府与中部战区、武警陕西省总队以及来我省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来我省进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负责指挥部专家组以及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2 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的扑救和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大型工程机械和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省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灾害发生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指导灾区政府开展畜禽的安置工作;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稳定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省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对受灾民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抚慰;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药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省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5 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设施的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省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6 要素供应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对电力、天然气、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负责省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7 灾情监测研判组
由省地震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单位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和研判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低空航空影像,为灾情研判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支撑;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水源地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 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9 救灾捐赠接收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台办、省委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省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监督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统一接收、按需调配和发放捐赠款物;视情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0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涉灾地区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应对工作;负责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1 灾损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2 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由省委外办牵头,省委台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海关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涉外、涉港澳台相关工作。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陕手续事宜;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陕的搜救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3 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省地震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和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级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和加固重建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市(区)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6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后,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遭遇破坏导致无法正常运转时,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临时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指导灾区政府及时恢复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地震预测与预防
3.1 地震监测预报
省、市、县级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优化台网布局,加强地震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地震形势和地震构造背景,组织震情会商,提出长、中、短、临地震预测意见和显著地震事件发生后的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年度危险区,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
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报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督促相关区域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地震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根据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划分方案,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的市、县级政府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配备专业的设备与装备;
(6)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
(7)全面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8)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照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30级以上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及中国地震局,通报省应急管理厅,及时续报余震信息,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烈度等信息。省应急管理厅向省委、省政府及应急管理部上报震情灾情信息,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4.3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4.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Ⅰ级响应级别建议,由省委、省政府报国务院同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支援。
4.3.2 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当省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4.3.3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当省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Ⅲ级响应,震中所在的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
灾情明显涉及两个以上市(区)、超出事发地市级党委、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4.3.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当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Ⅳ级响应,震中所在的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中所在的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请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4 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震中所在的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震中所在的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受灾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依法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救援救灾建议。省应急管理厅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协调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专业调派,并组织其他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组织有关省级部门(单位)开展灾情评估,针对重大以上地震组织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视情提出启动省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
5.1.1 应急启动
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特别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建议。省委、省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5.1.2 指挥与部署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受灾市级政府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受灾市级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相关部委和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给予援助。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议,成立工作组,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指挥部紧急部署会议结束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委托现场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省级部门和灾区政府及时公布救灾进展情况。
(5)在受灾最严重的区域附近选择合适地点搭建现场指挥场所,组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突发的重大灾害事件。
(6)在紧急状况下,指挥部依法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依法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依法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时,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依法对被征用物资给予补偿。
(7)受灾市级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
(8)指导非灾区市级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1.3 应急处置措施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要素供应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调度系统、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人口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灾情监测研判组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受损情况汇总并进行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开展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低空航空影像,为灾情研判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支撑。
(2)人员排查搜救。抢险救援组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4)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协助灾区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指导灾区政府开展畜禽的安置工作;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稳定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组负责指导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和保供。要素供应保障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开展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8)社会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组督促灾区、非灾区政府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治。灾情监测研判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震情、灾情、天气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商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灾损评估组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烈度评定和发震构造研究;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抢险救援组组织动员全省各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协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涉灾地区,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配合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管控工作。
(13)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管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加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核实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指导制定重建方案;核实生态环境和农业损毁情况,制定恢复方案;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指导制定景区及文物重建方案;指导学校恢复重建;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2 重大地震灾害应急
5.2.1 应急启动
当省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2 指挥与部署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受灾市级政府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受灾市级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相关部委和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给予援助。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议,结合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指挥部紧急部署会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救援进展情况。
(5)在受灾最严重的区域选择合适地点搭建现场指挥场所,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在紧急状况下,指挥部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依法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依法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依法对被征用物资给予补偿。
(7)受灾市级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
(8)指导非灾区市级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2.3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3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
5.3.1 启动应急
当省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针对灾情明显涉及两个以上市(区)、超出事发地市级党委、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3.2 指挥与部署
(1)在受灾市级党委领导下,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市政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受灾市(区)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3.3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
当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Ⅳ级响应。
在受灾县级党委领导下,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应急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
7.2 调查评估
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造成的损失、产生的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7.3 恢复重建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市(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受灾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受灾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2 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8.1 临震应急
8.1.1 临震应急措施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省军区协调驻陕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等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
(6)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1.2 临震应急终止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及受灾的县级以上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事件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3)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配合协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8.3 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事件发生地市、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及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省级相关部门。
(2)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8.4 应对邻省地震事件
在邻省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由我省受影响地区的市、县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邻省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迅速分析邻省地震对我省的影响,研判我省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提请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5 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当外省发生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向我省提出支援请求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支援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供震情信息,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了解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等对外省灾区进行支援。
(3)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调度,参与跨省救援任务。
(4)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等成员单位组织协调筹措相关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负责保障我省支援队伍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9. 应急保障
9.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9.2 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信息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9.3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9.4 应急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将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省级财政依据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给予市县适当补助,会同省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9.5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6 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有效、畅通的保底临时通信手段。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9.7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应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防灾减灾成效。
9.8 地震科普体系建设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应急管理部备案,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以上地震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本级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10.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省级地震应急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区)及所辖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要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地震应急演练。
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10.3 预案评估与修订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省应急管理厅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监督检查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19日印发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