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9-07

延政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支付“三方”责任,加快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工作机制,坚持防范化解并重,强化源头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实现全链条立体防控闭环管理,破解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难题,努力营造“不敢欠、不能欠、不愿欠”的制度环境,形成协同联动、多方共治新局面。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延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建立完善根治欠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研判根治欠薪形势,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督办查处群体性和极端性讨薪事件。实行市治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抓县区根治欠薪工作责任制,督促落实制度、化解欠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督办、移交和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导向,围绕制度落实、加强监管、强化协同,把欠薪治理重心前移,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防联治工作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压实用人(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实现全链条管控,形成监管闭环,杜绝和减少欠薪行为发生。

(三)夯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督办和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强化部门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欠薪”原则,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市人社部门负责跨区域和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

发改、财政、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等相关审批监管部门要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业务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实行部门协同联动、多方共管共治。发改部门要预防和杜绝未落实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招投标时应查明参与招投标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行政审批部门在投资项目的审批中,杜绝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纳入审批告知承诺清单;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进度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网信部门要配合做好失信“黑名单”的公示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国资委督办、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引发的欠薪案件;工信部门督办、解决因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引发的欠薪案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违建项目查处,督办、解决违法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检、法要快查、快诉、快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会组织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五)抓实企业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坚持源头预防,推动制度落实

(一)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市招投标中积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企业,以及近三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参与全市项目招投标。工程行业监管部门要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对项目建设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及时查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做好相应施工资金安排,凡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复开工报告。

(二)落实工程款项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避免因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形成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三)全面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人社部门、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将人工费从工程款拨付源头即行分离,保证农民工工资款项独立运行。建设单位要按月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四)依法督促落实保证资金。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复开工报告时要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按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告知书抄送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并向人社部门备案;未按时存储保证金,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将结果分别抄送城市管理执法和人社部门,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比例的1%存储,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存储比例依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执行。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也可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企业,以及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适当减免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强日常执法,强化过程监管

(一)发挥平台监管作用。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要对接和使用陕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项目基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依托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动态监测工程款拨付、工资支付、欠薪处置等情况,实行分类管控和重点监控,提升分析研判和预警处置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

(二)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坚持“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薪有依据”,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要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在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立劳资专管员,建立实名制花名册,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封闭管理,实施实名制考勤。

(三)实行工资总包代发。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大力宣传农民工线上、线下维权举报投诉方式,全面推广和使用举报投诉“二维码直通车”,主动征集欠薪线索,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工作机制有关规定,以正式公函及时转送相关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限期办结。同时,治欠办全程跟踪办理,确保转送、交办、督办欠薪案件受理及时、程序合规、处置高效,做到案结事了。

(五)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实行劳动监察员包抓负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和监管,指导和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各项制度,常态化开展欠薪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及时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

(一)提升劳动保障执法能力。根据劳动监察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违法案件数量等指标,兼顾辖区内面积、交通等情况适当增加人员,配备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设备,保障办案经费,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

(二)加强讨薪事件应急处置。发生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性事件时,依照《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市级应急处置方案》,参照信访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涉访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接访、劝返和处置。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对监测到的网络舆情,网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有关单位反馈,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动态。

(三)加大联合联动执法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协同处置机制,在讨薪集中期应采取相关部门“一厅式”集中办公,发挥各自优势、快速高效处理。强化行政和司法共同治欠衔接工作,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提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社部门移送案件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3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四)实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的相关企业,以及逃避欠薪支付责任企业和个人,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列入“黑名单”,并向网信部门推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五)发挥兜底保障支付作用。住建部门从房屋预售资金监管中拨付工程款时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欠薪问题未全部处置到位不得返还房屋预售资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化解的欠薪问题,可使用房屋预售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欠薪责任人逃匿的,人社部门可按程序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启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工资或者生活费。应急周转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预算资金到位。

(六)强化考核激励责任追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考核,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约束类减分指标,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行考核减分,考核等级为A级的,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市政府将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市级人社、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不到位的,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