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21〕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调研、集中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本地区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并组织各示范园创建单位参照大纲格式撰写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1),填报定量分析表(详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以自评价报告、定量分析表为主要依据,委托第三方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对示范园创建单位予以认定。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认真把关,确保自评价报告和定量分析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务必做到条理清晰、数据翔实、亮点突出。
二、在开展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撰写本省(区、市)关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初评报告,总结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以来(含首批和第二批)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下一步工作考虑和意见建议。报告须以附件形式,确认并说明示范园内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位于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园布局集中,无违法违规用地,同时,注明本地区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单位的得分情况及推荐排序。报告要内容翔实、数据准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也可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名义上报。
三、示范园认定实行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的方针,国家七部门将综合考虑模式类型和区域特点,依据各省(区、市)初评报告中的排序情况,对排名靠前、符合各地区择优推荐名额要求(详见附件3)的创建单位,经七部门复核后,直接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其余创建单位将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参与评选后,由七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名额要求予以认定。示范园认定过程中,要适当向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四、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工作初评报告、各示范园创建单位的自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打包后通过纵向网邮箱发送至农村经济司农村政策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通过网络系统填报,网络填报地址:http://62.234.77.176:5051/。该系统将于11月20日-12月20日开放,各示范园创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录填报(账号密码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郭志斌 张宇翔
联系电话:(010)68502719 68502732 68501654(传真)
附件: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自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2.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
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域名额分配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