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价格〔2021〕1849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目前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和新报装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购电方式。我委将结合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和代理特殊用户(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用户及高耗能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尚未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用户,暂按现行抄表结算周期执行。电网企业要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调整工作。
四、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中涉及的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按照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政策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与解读代理购电价格政策,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理社会关切,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电网企业要做好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代理购电行为,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执行情况报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