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三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拟组织开展第三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园区。
(二)对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进行综合治理,或具备综合治理基础的园区。
(三)各省(区、市)限报3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三)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四、申报时限
申报园区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21年11月26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