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10-20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现就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四、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