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市2026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03-31

延政办函〔202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2026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延安市2026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清单.doc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7日


延安市2026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美丽延安建设,推动我市从“化石能源大市向生态强市”跨越,进一步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6年底,全市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煤炭、石油、天然气、化工等行业企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清单;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覆盖;企业排污行为全面合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公众监督渠道畅通;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美丽延安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企业内部环保责任体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管理。指导企业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环保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组织开展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环保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二)严守准入红线,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排污许可,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指导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方式等要求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建立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对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四)严控排污方式,杜绝逃避监管行为。督促企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和监控设备,严禁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加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对发现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监测监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动企业提升监测能力,鼓励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方法。

  (六)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排。依法对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制定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采用清洁能源和原料,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排污许可、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七)依法缴纳环保税,履行法定经济责任。会同税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确保企业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建立生态环境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排污单位信息、排污数据等,为税收征管提供支撑。

  (八)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行政许可信息等。纳入环境统计调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填报相关数据,有效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监督、决策工作。鼓励企业通过网站、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公开环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九)防范环境风险,提升应急能力。指导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督促企业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推动省级化工园区“一园一策一图”三级防控体系全覆盖,涉油煤气重点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一图”防控体系。

  (十)落实无过错责任,健全损害赔偿机制。宣传普及《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强化企业损害担责意识。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企业,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修复机制,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十一)配合现场检查,保障监管执法顺利开展。督促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十二)强化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激励惩戒。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诚信企业给予政策激励,对环保不良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并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信贷、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3月31日前上报2026年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及“四张清单”,明确企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取得实效。12月2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强化部门协同。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整体效能。

  (十五)严格执法监督。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环保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应急能力建设、监测监控能力提升等工作。积极争取中省环保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落实税收优惠、绿色信贷等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十七)强化考核评估。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问责。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年”等主题活动,选树一批先进企业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