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04-15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扎实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措施》(陕知发〔2025〕8号),进一步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辨识度,推动我省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旨在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强化行业正向激励,促进供需有效匹配,帮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精准选择优质代理服务。为确保《指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对象

(一)省内各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三)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及从业人员;

(四)社会公众。

三、注意事项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指引》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反馈,反馈意见和建议应针对具体条款提出并列明理由。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须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相关意见可以电子扫描件形式通过指定邮箱反馈。

四、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snipogh@163.com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邮编:710006)

请于2025年4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并注明“《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9-63916867


附件:《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陕西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专利代理服务贯穿技术研发转化全过程,涵盖专利授权确权全流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本指引主要对专利代理执业资质、服务事项、质量评价、行业监管等方面信息进行了梳理,其中选取了部分代表性内容指标,且所称专利主要指发明专利,以便于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和选择专利代理服务,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可结合实际参考使用。鼓励本省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考本指引推动专利代理相关信息公开,促进供需匹配,提升全省专利代理服务整体水平。

一、专利代理执业资质

1.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相应条件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师须参加并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后方可执业。

3.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情况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cnipa.gov.cn/home)”查询,社会公众可在该平台查询有关信息,如专利代理师执业年限及专业领域等,无法查询到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息,说明该机构/代理师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不能进行委托。

二、专利代理服务事项

4.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诉讼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导航、专利侵权预警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服务。

三、专利代理服务质量指标

(一)专利申请代理质量

5.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我国实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是基于专利申请人所提交技术方案创新程度和专利代理专业服务共同作用的结果。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率越高一定程度上表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群具有较强的创新实力,同时该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6.代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合理度:发明专利申请提交的权利要求项数与授权后的权利要求项数变化应处于合理范围。专利代理机构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如果单纯为了符合授权条件,非必要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使授权文本相较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项数大幅减少或权利要求字数过多,将对委托人专利权合理保护范围形成损害,降低专利对创新成果应有的实际保护价值。

7.代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项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界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申请文本的核心部分。发明专利应当具备合理数量的权利要求,涵盖完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和有层次的从属权利要求,构建起与创新贡献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要求布局,形成对创新成果的充分保护。

8.代理专利复审成功率: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后,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可提起复审请求。经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理后撤销驳回决定的成功率,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专利代理机构在技术理解和法律条款运用能力方面的整体水平。

(二)专利申请涉外服务

9.涉外专利申请代理量:涉外专利申请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等途径进入目标国,涉外专利申请代理量一定程度上能够衡量专利代理机构所服务客户群体的国际化程度及其自身的海外申请代理专业能力。

(三)专利申请规范化服务

10.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人均代理量:《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人均代理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机构对代理案件服务的投入度,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人均代理量应当保持在合理区间。

11.专利代理服务标准化:专利代理机构应主动向当事人传达专利受理通知书、公布进入实审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官方文件,并及时告知专利审查状态;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协助当事人共同做好审查意见答复工作。

(四)专利代理维权服务

12.代理专利无效成功率:对于授权专利,社会公众可以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为由,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无效请求成功后可使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自始不存在。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专利无效成功率能够较好检验考察专利代理机构的深度服务能力。

13.诉讼代理师人数和诉讼代理量:按照有关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审查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利代理师,被列入诉讼代理人名册。专利代理机构经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专利诉讼代理的案件数量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一定程度能够反映该代理机构的诉讼服务能力。

四、专利代理服务监管

14.专利代理监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陕西省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15.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投诉和举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