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建设函〔2024〕105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理从业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水利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有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注册证书状态异常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形的监理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二、核查方式
依据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据,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理单位,对其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动核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理单位总数的10%。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将其资质状态设置为异常,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有关监理单位。
(二)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自动恢复资质状态;逾期仍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根据注册人员数量情况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于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水利部停止受理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通过延续申请变更资质等级的除外)。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审慎选择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质状态异常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