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办发〔2024〕9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子长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子长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城乡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建立养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深化精神文明建设专项整治,实现职责任务明晰,科学制定规范,依法依规履职,工作步入常态。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子长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商业贸易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及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
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养犬管理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指导子长市融媒体中心及网络平台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条例》知晓度,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浓厚氛围。
(二)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统一样式、规格的养犬登记证、犬牌,制定办证流程。负责查处涉犬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办理涉犬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关执法、应急处置及依法捕杀狂犬等。
(三)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市级部门流浪犬控制、处置的协调联络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防疫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收容场所的建立、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和收容留检场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犬只检疫、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信息。
(五)市卫健局。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和犬伤规范化处置,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狂犬病人救治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场所等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犬只收容场所的建立、管理、诊疗等养犬管理工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指导协助养犬管理收费工作。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养犬无照经营活动,查处无照从事养犬经营行为。
(八)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在小区内做好居民文明养犬宣传、收集有关养犬信息、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及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九)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十)市教体局。负责将文明养犬工作纳入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和教育。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
(十一)市民政局。做好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负责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指导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年度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十三)市交通局。负责劝导市民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等特殊犬、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犬只禁入、禁乘坐标识设置,并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四)市文旅局。负责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电影院、娱乐场所等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十六)市商业贸易服务中心。负责督导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七)各镇(街道)。负责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实施和督导等工作。做好《条例》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实施步骤
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养犬管理工作分为宣传筹备、集中整治、常态化管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集中宣传活动,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及“两微一端”等传统、新型媒体,采取悬挂横幅、设置宣传专栏、电子显示屏播放等形式,深入开展文明养犬进小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场所“五进”宣传活动,全面覆盖社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及商业区等重点区域,促使养犬居民提高自律意识,约束不文明行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开展筹备工作,市公安局要启动犬证办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建好犬只收容、留检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各执法部门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确保规范严谨、公正文明执法。
1.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划定重点管理区域范围,积极动员本辖区、本部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我市重点管理区域和选定的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点对外发布公告。
2.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宣传工作,审定有关单位宣传方案,在全市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聚焦不文明养犬行为中的“不办证”“犬吠”“随地便溺”“防疫”等突出问题,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切实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于12月底前确定“一站式”服务点。
4.各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内开展犬只排查登记等工作,通过深入居民户和辖区相关单位,全面排查辖区的宠物医院及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情况,为做好犬只登记办证和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统计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配合做好本辖区犬只免疫、登记等工作。
5.公安部门完成养犬管理系统的建设、测试、试运行,加强人员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布“一站式”服务点(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办证流程等。
6.市住建局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收集有关养犬信息,化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1.做好免疫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养犬免疫登记和重点管理区犬只登记制度。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监督、指导“一站式”服务点犬只免疫、登记、办证等工作,确保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办证全覆盖。
2.加强巡查处置。严格落实禁止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禁止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等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对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条例》规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设置等方式提供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相关职能部门要配齐相关人员、捕犬车辆、工具,做好流浪犬、弃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
4.全面清理整顿。各部门在前期摸排登记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监督,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5.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市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违法养犬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6.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并以案释法,引导和推动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行为习惯。
(三)常态化管理阶段(2025年1月1日以后)
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整治工作,成立巡查整治工作组开展巡查整治工作。
1.对未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加大对群众反应强烈、媒体关注、涉犬警情高发的小区、广场等巡查力度。
2.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犬、禁养犬、大型犬及时捕捉送犬至收容场所。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经营场所开展集中整治。
4.市委宣传部指导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台、抖音、微信公众号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有序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三)强化督导,严明纪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养犬管理工作。同时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相关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