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财办资〔2024〕4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税分局、新区财税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延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和其他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全面覆盖、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和市级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审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级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编制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
(三)协助市财政局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级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部门及市级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防范化解国有企业运营风险;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助。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宏观政策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22〕6号)等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市级部门及市级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上年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市级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部门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市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级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市级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市级部门或市级企业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市级部门、市级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部署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级部门、市级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