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事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11-21

陕政发〔202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加强乡镇、村(以下统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对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工作,根据《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调整和撤销工作委托各市(区)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各市(区)政府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县级以上政府是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安全负责。

  (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方案或意见,报各市(区)政府审查批准。批准后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由各市(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调整和撤销委托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穿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方案仍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加强对各市(区)委托批准权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对超越委托范围批准或未按有关规定批准的,将视情形收回委托。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受委托的各市(区)政府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事项批准且不能再委托。各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强化群众饮用水安全意识与水源保护教育,进一步加强群众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宣传和有关政策解读力度,增强群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自律保护水源。2025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立标工作,逐步推进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二)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各市(区)应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做到能联网尽联网、能扩网尽扩网、能并网尽并网。在确定水源时要立足长远,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选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水资源规划、交通发展规划、供水规划等科学布局水源地,确保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安全、无重大安全隐患。

  (三)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市(区)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环发〔2022〕3号),依法依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及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在建设期间同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工作。

  (四)科学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撤销,因水量减少、水质不达标、取水位置或取水方式、输水方式发生变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确需调整和撤销的,应开展充分论证,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和撤销科学规范、合理可行。

  (五)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立即开展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规范设立保护区标识标志牌,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和宣传牌。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化污染源管控,开展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各市(区)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威胁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监控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切合实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储备相应应急物资。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实现“一源一档”。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源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生态环境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平台中进行填报、更新。

  三、保障措施

  各市(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及撤销工作,加强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保障,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全省饮用水水源保障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相关单位随机抽查各市(区)批准划定、调整和撤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将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