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财政局 2024-10-24

延财办资〔2024〕41号

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4〕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一、入库

  (一)市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1.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2.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3.政府公物仓库。

  (二)使用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的,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取得罚没物品30日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执法机关罚没仓库。符合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条件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后,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三)移送罚没物品入库时,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将罚没物品与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权属资料一并及时移交仓库管理机构,并制作完整详细的移交清单。

  (四)接收入库罚没物品时,仓库管理机构应与移交单位核实移交物品与证明文件,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入库登记手续。

  二、保管

  (一)罚没物品保管要遵循制度健全、分类管理、安全完整、定期盘查的原则。

  (二)罚没仓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所有罚没物品编号,完整登记案件编号、来源、物品基本情况、保管状态、保管地址等信息,确保罚没物品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同时健全临时调取和查看机制,并分单位建立入库至出库全过程台账。

  (三)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应遵循执法、保管、处置岗位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由作出该行政处罚事项的人员自行保管罚没财物。

  (四)罚没物品有以下情形,原则上应当就地保管:1.罚没物品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毁损、灭失的;2.运输罚没物品成本较高的;3.不动产等罚没物品不在本地的;4.其他需要就地保管处置的情形;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或需要低温冷藏保存的物品,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专用仓库进行封存管理。

  三、出库

  (一)执法机关按管理职责做好罚没物品的出库管理,罚没仓库管理机构需按《办法》要求,规范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二)罚没物品处置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需求,需要办理出库、再入库等手续的,按照《办法》和本流程的相关出、入库规范办理。

 四、处置

  罚没财物的处置方式分为公开拍卖、变卖、定向变卖、移交主管部门、赠送公益事业、销毁等。执法机关应在涉案物品认定为罚没物品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处置申请、处置物品清单、处置方式(拍卖方案)以及预估变现金额等),经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执法机关按照审核意见执行。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认定为过期、侵权及假冒伪劣需要集中销毁的罚没物品,每季度按上述程序进行汇总审批审核后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罚没物品处置方式应当首先选择公开拍卖。依法处置的罚没物品,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协助执法机关按规定办理。

  (一)公开拍卖

  1.按《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拍卖的罚没物品,执法机关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其结果由检测鉴定机构负责。2.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罚没物品中可流入市场的一般文物,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根据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投入流通。该类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指定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变卖

  1.对因材质原因不宜长期保存且数量较少、价值较低的罚没物品,可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变卖。物品数量较大或评估价值高于10万元的,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招标确定物品回收企业。2.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的变卖处置,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3.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或虚拟货币等,可与相关发行机构进行协商,由该机构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议,执法机关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定向变卖

  1.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应按有关规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专营企业收购。2.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成品油,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应由执法机关会同相关管理部门,面向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竞价变卖。3.执法机关应与各类专营企业平等协商,在确保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统一收购价格。物品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较长等情况的,可酌情降低收购价格。

  (四)移交主管部门

  1.应当移交的罚没物品应在结案后按规定及时移交接收部门。2.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进入市场流通的,应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面向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市场流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不得进入市场流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或博物馆、展览馆收藏。3.非挂牌收兑的外币或其他无法处理的外币,相关银行不予收兑存储的,原则上应移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置。依法罚没的各类假币,由执法机关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理。

  (五)赠送公益事业

  1.按照《办法》要求可以赠送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执法机关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2.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假冒商品,包括衣服、鞋帽等,在不影响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去除其假冒标识或标志后能正常使用的,可由执法机关赠送福利机构等相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3.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纳入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

  (六)销毁

  1.根据《办法》规定,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执法机关不具有销毁能力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毁。2.执法机关销毁罚没物品应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当场对销毁物品进行清点确认,销毁过程应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制作销毁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见证。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应销毁的罚没物品经无害化或合法化处置,丧失原有功能后仍有经济价值的,应作为废旧物品变卖,残值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五、收入上缴

  (一)执法机关在取得罚没收入、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时应按照《办法》规定期限,通过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

  (二)公开拍卖处置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在《委托拍卖协议》中明确成交后款项的划转期限,确保罚没收入及时全额上缴。

  (三)执法机关完成罚没物品处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处置报告、处置物品清单、处置方案以及物品变现明细等。

  六、退还退付

  (一)已纳入罚没仓库管理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收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发起,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出库手续。

  (二)按规定已先行处置的物品,经行政复议、诉讼后,依法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机关办理相关款项退还手续。

  (三)依法应退还多缴、错缴的罚没收入,由执法机关通过延安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提交退付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按照非税收入退付管理要求办理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