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贯彻实施,按照《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陕环发〔2023〕52号)要求,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现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已逐渐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等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全面加强声环境监管,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夯实监管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专班协调机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统筹组织协调噪声污染防治和专项执法监管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分类抓好噪声治理和联动管控,积极处理行业领域噪声污染投诉举报,加大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协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参照市级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联防联控。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充分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落实情况,形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工作格局,凝聚噪声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四、推动社会共治。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参与。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噪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以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及时曝光噪声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提高文明素养,自觉减少噪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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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