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关于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 2024-09-30

延区司发〔2024〕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党委部门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决定聘请高延芬等26位同志为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是我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举措。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结合自身工作,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尤其是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要认真负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树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区司法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组织联络和相关服务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推进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1.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2.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高延芬 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

  侯登华 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张文博 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 丹 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胜斌 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磊磊 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安 陕西宝伦(延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姬建军 陕西宝伦(延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乔海林 陕西宝伦(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娥 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俊杰 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 蓉 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 博 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 磊 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谦则 上海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派宝塔区援建律师

  薛 勇 宝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 臻 原区职称评审服务中心主任

  马维军 原区人大专职委员、区十八届人大代表

  党 彬 延安正合浩康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区政协委员

  纪 锋 雷霆应急救援队党委书记

  乔 飞 陕西禹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刘 刚 延安爱心义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赵 龙 延安乡情农业开发公司执行董事

  王延锋 《人民法治》杂志社记者

  张志高 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征收安置科副科长

  张东浪 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

 

  附件2

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尽责,全面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塔区司法局聘任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社会公众中选聘出的,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业者、行业协会负责人;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区司法局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参与、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区司法局公开发布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明确选聘范围及程序;

  (二)采取公民自荐、组织推荐和司法局邀请等多种方式征集报名信息;

  (三)区司法局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对人员资格进行考察、审核;

  (四)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颁发聘书及宝塔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通过座谈会、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委员会并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

  (二)了解、征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听取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牵头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的办理和管理;

  (五)向区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区司法局安排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

  (五)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六)办理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现象;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六)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权了解、询问;

  (二)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案卷、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社会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一时间向区司法局报备,获得批准后,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每季度向区司法局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或利用监督便利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公平公正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需要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区司法局开具的相关文书,必要时需在区司法局的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整改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依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司法局报备,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报备的事项,经区司法局核实属实的,应当采纳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不能立即纠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由区司法局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二)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区司法局根据线索性质、情形及社会影响等因素,采取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经区司法局调查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能当场解决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纠正;当场不能解决纠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通过区司法局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通过区司法局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区司法局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程序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反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要求区司法局对其反映的执法问题或违法线索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在未第一时间向区司法局报备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实施执法监督的,区司法局按程序予以解聘,同时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私自实施执法监督系个人行为,由此引发的有关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本人服务的单位(企业)存在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区司法局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应当自行回避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应当及时要求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并给予警告提醒,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2年,届满自动解聘,也可以连聘连任。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监督职能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对因故未交回的聘书和证件而引发的事件,由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连续两次以上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私自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三)不能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四)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六)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活动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