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24〕42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省2024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24年度全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药学专业
全省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检查、研发、生产、经营、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涉药工程系列
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的比例申报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评审。各市(区)人社部门对本市(区)申报单位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年内无空缺岗位或未落实评聘结合要求的单位,暂不开展申报工作。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也要严把评审质量,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
(三)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满5年。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满5年。
②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满7年。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满7年。
③取得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
评审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药学专业或医药相关类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化工等)毕业学历;所称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属全脱产学习的应扣除学习时间)。
(四)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所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业绩突出。
1.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职称资格期间须同时具备1-5条件之一及6-10条件之一
(1)著作1本,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执笔6万字以上,合著如未体现完成字数,需提供出版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至少有2篇均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技术规范第一作者可以替代论文一篇);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为第一作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奖励(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3名),并具有获奖证书;
(4)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过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7)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2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8)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
(9)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标准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3项以上,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10)具有省级以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15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10次以上。
2.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期间须同时具备1-4条件之一及5-9条件之一
(1)著作1本,参与编写(其中本人执笔4万字以上,需出版社开具相关证明);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专利成果、技术规范限前2名作者可以替代论文一篇),其中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
(3)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并具有获奖证书;
(4)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为第一完成人,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审;主持完成市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第一完成人,并2项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审;
(5)作为技术骨干(前三名、下同),参与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各级检查、检验、抽检计划及方案的制定、结果分析,总结撰写;
(6)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1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7)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较大贡献;
(8)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标准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9)具有省级以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15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10次或以上。
(五)继续教育
申报人按要求完成药学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学习,2020-2024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不少于56学时。以执业药师作为申报副高级职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从2020年开始需参加省人社厅公布的公需课科目学习。
鼓励在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学习药学专业。
(六)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需提供与申报条件中工作年限相应时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任现职以来工作情况证明材料”项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省人社厅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期间该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三、系统网址
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互联网登录网址为:(http://1.85.55.147:7221/zcsb);人社内网登录网址为:(http://10.190.134.115/zcgl)。
四、评审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信息公布(2024年9月20日前完成)
各市(区)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转发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文件,公布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各市、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状况和高级岗位职数情况,在推荐前制定不低于我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评审条件的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二)个人申报(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支撑材料(所有业绩类成果必须是本人取得现任职称后获得)后,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单位审核公示(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
1.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所属县区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分配)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并将审核通过人员《一览表》在本单位公开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上传至系统“公示证明”栏,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
2.市(区)人社部门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申报人员材料;省级各有关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并将结果上传至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汇总;中央驻陕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对单位系统内参评人员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委托评审的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审核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员须经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市(区)人社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以上单位将结果分别上传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结束后,选择“单位打印花名册”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生成JPG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委托评审单位将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委托函》以JPG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相应的岗位管理部门在空岗证明上加盖公章后以JPG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3.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单位要从严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前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且今年无新增业绩材料的不予推荐。
(四)评审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本专业职称任职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本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本专业岗位,须在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转换评审。
(三)年限及相关工作业绩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结项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提供的论文,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2.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参评论文申报:
(1)增刊、特刊、专刊、手册、论文集、综合版、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论文材料。电子期刊和电子著作不予认可。
(2)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
(四)评审倾斜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对县及县(不含市辖区)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严格落实《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文件要求。评审倾斜政策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五)绿色通道考核认定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关于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六)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中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七)证书办理
本次评审全面推行职称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网上申报系统主页中下载),按照《手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评审。
(二)职称评审电子化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和上传(详见附件)。
(三)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有关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已有职称系统登录账号可继续使用,新增账号须提前书面向省人社厅申请。其余各用人单位须向上级单位申请本单位登录账号。
(四)申报材料若存在涉密情况的,申报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在线下以纸质形式报送,所有报送材料不再退回。
(五)所有高级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需准备powerpoint演示文稿(演示讲述时间不超5分钟),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简介、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近5年以来)以及论文(著)、科研成果等。答辩环节安排以手机短信形式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调整手机短信接收模式,并及时关注QQ群。
(六)请申报人员及各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传等工作,申报人员申报时间截止为2024年9月30日,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陕单位上传时间截止为2024年10月20日,届时职称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工作结束后(2024年10月20日后),评委会工作机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问题,按申报渠道退回,有关单位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在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在规定时限结束后,评委会工作机构未收到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系统关闭申报端口;重新提交的材料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退回补充完善材料。
(七)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系方式:党晓刚029-62288060
张鸿豪 029-62288075
技术咨询:609405417@qq.com
QQ群:765875923(请各申报人员务必加群,申请时必须注明申报级别和单位,后续通知均发至此群)
附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