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价格〔2021〕112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