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天前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电池(铅酸、锂离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

1.陕西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

陕西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为检验样品,1辆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

2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3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4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5

结构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6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7

布线

GB 42295-2022

8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9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10

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

GB 42295-2022

GB 4706.1-2005

11

连接

GB 42295-2022

12

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含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另外4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4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6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表2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QB/T 2947.1-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

QB/T 2947.1-2008

2

极性

QB/T 2947.1-2008

3

外形尺寸

QB/T 2947.1-2008

4

2h率额定容量

QB/T 2947.1-2008

5

低温放电容量

QB/T 2947.1-2008

6

大电流放电性能

QB/T 2947.1-2008

7

耐振动性能

QB/T 2947.1-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

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抽样数量

产品/执行标准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用数量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2组

1组

1组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4组

2组

2组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 43854-2024)

2组

1组

1组

2 检验依据

表2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

3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4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6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7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

表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

QB/T 2947.3-2008

2

蓄电池常温容量

QB/T 2947.3-2008

3

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

4

蓄电池短路试验

QB/T 2947.3-2008

5

蓄电池过充电试验

QB/T 2947.3-2008

6

蓄电池过放电试验

QB/T 2947.3-2008

表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 43854-2024)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池组静电放电

GB 43854-2024

GB/T 17626.2-2018

2

电池组过充电

GB 43854-2024

3

电池组过放电

GB 43854-2024

4

电池组标志

GB 43854-20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GB 43854-202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