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月前

延政发〔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1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回延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努力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增光添彩。

三、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出访或者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办好民心工程、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成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始终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认真落实行政应诉制度,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监管机制,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畅通社情民意和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办理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市长留言板、“市长信箱”、12345智慧政务服务热线留言。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阅办群众来信,主动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集中民意,实实在在为基层群众解决难题、化解矛盾。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总结市政府在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底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定、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分析经济运行形势,安排部署经济工作;

(三)研究需提请省政府及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重要政策措施;

(七)研究决定新增重大支出安排;

(八)研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命名等重要事项;

(十)听取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要工作措施;

(十一)研究决定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汇报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和沟通协商,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条文规范,重点突出,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牵头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上会议题按轻重缓急安排,对临时突击报送或经审查准备不充分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未按程序办结和未按时限报送材料的议题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暂缓安排上会。议题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增加,因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确需增加的,须报市长同意。

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项,牵头部门要主动征求涉及部门单位意见,所有议题须经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熟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长同意上会事项,如因特殊原因出现重大变化,应按程序重新报批。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审批的议题,需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对接,有明确答复意见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长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研究讨论后报市长批准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作出会议安排。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经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签。

二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审签,报市长批准。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履行请假手续。

二十七、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涉众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市长审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和举行。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二十八、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须按程序报批。

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严肃会风会纪,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一般不出席部门、县(市、区)或企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如参加须报市长批准。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学习主题和内容报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市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三十二、各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由牵头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三、对省委、省政府及各厅局下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等印发的阅知性文件,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综合报告,单项工作和具体事项等报告,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呈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需办理的,按程序逐级呈送阅批。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积极进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四、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副秘书长应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来文事由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五、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拟稿,按程序审签,具体流程为: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流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审签→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告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或市长签发,审签流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或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稿,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相关人员在发文稿纸审签单上署名签字,部门、县(市、区)政府起草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署名签字,并注明意见。

三十六、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巡视审计事项、重大政策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由市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职务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重要事项,由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审签,报市长批准。

三十七、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或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规章应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司法局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三十八、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切实做到务实高效。倡导“短实新”文风,力戒照搬照抄、空话套话,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压缩公文材料,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部署重要工作文件稿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稿字数一般不超过3500字;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的综合报告字数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创建验收、评比达标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市、区)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除上报信息外,各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报。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应以公文形式正式上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统统一的政务办公平台,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非涉密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九、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一、充分发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四十二、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督办工作制度,实施台账管理、专人盯办、滚动督办,强化“重点暗访+回头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完善分工负责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协同配合机制,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第八章 自身建设和工作纪律

四十三、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规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四、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差距和不足,推动解决一批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注重统筹协调,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

四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性问题,重要政策措施、工作部署、重大情况,要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四十六、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规范公务接待,改进新闻报道。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各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的市级领导)、秘书长离市,须事先经市长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委报备;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须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委报备;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外,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的,须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委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第一时间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并注明迟报原因。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办公用房、住房、交通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开源、节流、促发展,真正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用在为群众办实事上。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牢记“三个务必”,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恪尽职守、担当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牢固树立服务和发展意识。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八、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九、本规则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5日印发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